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26 10:33 来源: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4号建议的

 

 

王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还原小区居民办理房产证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意见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根据意见的内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案情分析、调研,现就意见涉及的重点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维修资金存在欠交的问题

我县是从2005年开始依据《安徽省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展收取工作的,2011年蚌埠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我局于2011起执行了该办法。根据《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的业主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将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为了有效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工作,我局于2011年开始要求产权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对没有按规定交存的一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由于产权登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自愿登记。因此,在开展收取维修资金工作以来,有部分产权人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我单位无法做到全面收取产权人的维修资金,形成了一部分未办产权证的产权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至今没有交存。

(二)根据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目前我县已按照文件规定实施了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工作。

下一步针对已交付的还原小区但没有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房屋,我局将配合镇、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没有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下达催缴通知书,对催缴后仍不交存的,将根据《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尚未交付的还原小区,将根据住建部、省、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小区交房前统一收取维修资金,对交付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开发建设单位把没有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擅自交付给业主的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处罚。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住建局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办复类别:A

人:杨合运

联系电话:19155229353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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