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蚌埠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蚌埠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电[2020〕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密电[2020〕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善和落实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有序推进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各县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底。要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1、重点排查。利用2个月左右时间,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排查内容和重点,力争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县区结合实际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力争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重点整治。各县区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力争2021年6月上旬前基本完成。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县区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以及各地简易鉴定规则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县区、乡镇、村三级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全面整治。各县区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健全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快研究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蚌埠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宗教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认真落实“市负总责、县区抓落实”工作机制,深入研究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工作。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县区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组织乡镇、村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统战、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有关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三)细化查改内容。市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隐患,深入农村一线调研,查找农村房屋安全问题短板,制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问题清单和部门实施方案,于2020年11月10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后印发实施。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职责分工制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计划,于2020年11月10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强化工作保障。市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在2020年11月15日前联合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培训。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五)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乡镇村居的督促指导,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市级部门协调机制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联合实地督导,避免多头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第一时间向同级党委汇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自2020年11月中旬起,工作进展情况每半月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蚌埠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蚌埠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王庆武 副市长
成 员:王家渠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市应急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委统战部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宗教局
刘士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刘士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