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权责清单目录2023年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子项名称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取消,机构改革,此事项已划入县发改委。 | ||
2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取消,机构改革,此事项已划入县发改委。 | ||
3 | 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 其他权力 | 取消,省指导目录今年无此事项,我局具体工作中也无此事项。 | ||
4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其他权力 | 取消,机构改革,此事项已划入县发改委。 | ||
5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 | 其他权力 | 取消,机构改革,此事项已划入县发改委。 | ||
6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取消,机构改革,此事项已划入县发改委。 | ||
7 |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 其他权力 | 取消,机构改革,此事项已划入县发改委。 | ||
8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此事项已划入县发改委。 | ||
9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取消,机构改革,此事项已划入县发改委。 |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
10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 号)第二项第三条严格建设申报条件之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除有轨电车外均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履行报批程序。地铁主要服务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 300 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 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 300 万人以上。引导轻轨有序发展,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150 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 1500 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 150 万人以上。拟建地铁、轻轨线路初期客运强度分别不低于每日每公里 0.7 万人次、0.4 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分别达到单向高峰小时 3 万人次以上、1 万人次以上。以上申报条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依据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2022年末我县常住人口93.8 万人,预计10 年内县区常住人口和客流规模无法达到申报条件。根据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基本原则,建议取消该事项。 | ||
1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 其他权力 |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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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其他权力 |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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