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行为注意事项
招标采购行为注意事项
一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履行项目决策、交易组织、信息公开、异议(质疑)答复、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组织验收等主体责任,不得违规插手干预招标采购活动;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委评审专家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或者与投标人、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二要认真学习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审批、核准程序,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三要严格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应进必进”,依法确定交易方式,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改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不得强制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或者限额以下项目进场交易。
四要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依法签订代理委托合同明确代理事项,审慎建设、规范使用代理机构库,不得强制要求不同招标人使用同一代理机构库;不得授意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五要高质量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规范使用行业文件范本,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依法落实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审慎设置资质、业绩等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不得存在错漏、歧义或者以企业注册地址、特定行政区域及特定行业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六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复核评标报告,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或者向评标委员会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说明;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事项。
七要认真办理质疑异议,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不得故意拖延、敷衍,回避实质性问题答复;不得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八要严格按程序公开招标计划或采购意向、招标采购公告以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合同订立、项目履约等信息,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无故不签订或者超期签订合同、不公开或者超期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履约及变更信息。
九要严格执行招标采购保证金有关政策规定,优化保证金收取、管理、退还操作流程,能免尽免、能减尽减,应退尽退,不得超标准收取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企业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
十要高度重视履约监督和质量验收,加强对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履行及变更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得违规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或者在检查、验收、审计、结算、拨付等活动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不得违规干预监管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