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B029号提案的答复
荣继忠委员: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根据建议的内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调研,就提案所涉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加强行业指导,规范物业招投标和考评工作。随着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快速提升,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相当一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选聘优质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服务则能够有效地减少相关弊病。2017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废止《物业服务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决定,已取消物业企业资质核定。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指导乡街、社区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工作。《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我局在日常管理活动中,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社区居委会、业主大会做好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7月23日,向望淮街道送达《关于尽快组织怀远中南珑府项目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交接工作的函》,要求街道积极履行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职责,尽快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交接工作。二是做好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2024年1季度、2季度,我局分别组织乡镇(街道)、两委员一代表、县物业企业规范管理促进会成员,对城镇规划区内的4个乡街、75个物业服务小区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其中考评内容就包含了物业合同的签订、履约情况等,考核结果已通过怀远发布公众号公示。三是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考核,建立失信黑名单,黑名单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禁止参与招投标和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实现事中事后监管与信用评价体系无缝对接,不断提升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承接查验,完善共用部位以及设施设备。我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新交付的小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对发现的公建配套设施擅自变更使用功能或与批准规范不符的,及时组织整改和恢复,从而使小区公共用房和公共设施得到充分保证。2024年上半年,共组织4个新交付的住宅小区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指导开发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移交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备案。
三、开展联合执法,分类处置小区违法违规问题。为切实做好我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我局持续压实三个责任。一是压实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服务主体,和业主接触最为密切,我局通过日常检查、季度物业服务质量考评、业主投诉等多种途径压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要求其在提供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场所保洁等服务的同时履行好维护小区管理秩序的义务,对日常发现的违建、侵占公共面积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治理,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汇报。二是压实乡街政府属地责任。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乡街政府、属地社区作为物业最直接的管理主体,履行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纠纷的义务,尤其随着行政执法权的赋权,乡街能够更加便利地处理基层矛盾纠纷。三是压实相关部门行业主管责任。各部门立足工作职责,切实开展住宅小区问题隐患整治工作。开展外墙脱落排查整治,排查全县82个小区1254栋单体建筑物,发现67个小区111栋单体建筑物存在外墙脱落问题,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余万元;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发现问题隐患1678处,督促整改隐患1626处,经劝阻拒不整改问题52处,已报至属地乡街及相关责任部门处理;开展小区窨井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排查21496个井盖,修复、更换961个破损井盖,补装缺失井盖29个;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新增电动自行车车位数2786个,新增充电接口数2185个,充电插口数和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比例已达27.6%,总体上能够满足业主日常停放、充电需求,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飞线充电、上楼充电等问题。
四、指导费用公示,推进住宅物业收费合理透明。根据《怀远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怀发改字〔2017〕83号)规定,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费,非普通住宅小区(含非住宅物业、公寓、别墅)的物业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物业费收费标准分为A、B、C、D四个等级,多层(无电梯)A级为0.65元/月*平方米,B级为0.45元/月*平方米,C级为0.35元/月*平方米,D级为0.25元/月*平方米;高层(有电梯)A级为0.90元/月*平方米,B级为0.65元/月*平方米,C级为0.55元/月*平方米,D级为0.4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物业合同签订的服务等级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同时,建立物业企业经营“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人员公示制度、财务收支公示制度、挂牌服务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显目位置、公示栏中公开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定期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做到资金使用透明。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还请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办复类别:B
联 系 人:杨合运
联系电话:19155229353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