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C025号提案的答复
沈洪根委员: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整治力度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根据提案的内容组织相关相关科室进行分析、调研,就提案所涉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严格把关项目开工事前审批
(一)开设专用账户。新开工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专用账户应在属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二)制定支付计划。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等,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严格执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一)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总承包负总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在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规范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本项目劳动用工的管理。所有参建企业应建立职工名册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三)落实考勤制度。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在出入口设立实名制管理门禁系统和智能识别考勤设备,进出现场的人员必须通过门禁系统进行电子考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做好考勤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实名制系统中的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四)建立管理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并录入信息监管系统,妥善保存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重要资料,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三、严格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实行分账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款分离,并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预付款与进度款支付比例,并按月支付进度款,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二)足额拨付款项。建设单位每月应按照工程进度款相应比例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推进委托代发。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四、严格落实行业监管相关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各项保障措施尽快全部落实到位。
(二)加强执法检查。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和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建筑市场检查范畴,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以及建设单位不及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预拨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通过以上措施,能够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感谢您对怀远县住建局工作的关心,还请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办复类别:C
联 系 人:郑 宇
联系电话:18955280370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