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县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资金筹集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含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协商约定,并制定资金概算、费用筹集及分摊方案。
(二)增设的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出资的业主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事后补贴的形式,按七层15万元/台、六层14万/台、五层13万/台、四层12万/台标准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顶层跃层不计入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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