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重在教育、常抓不懈和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义务,都应当自觉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纪律和法规。
第四条 实行保密工作分级责任制。全体工作人员要熟知本职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保密法规、制度,并履行保密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局保密日常工作。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涉密管理
第六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等形式记载有国家秘密内容的物件(包括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报表、凭证、磁带、磁盘、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七条 秘密载体的使用、管理
(一)秘密载体的使用
各科室(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传阅、借阅、阅退手续,并由专人保管。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因工作确需扩大知悉范围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二)因工作确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本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科室(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有两个以上同行。
3、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三)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秘密载体的复制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科室(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4、各科室(单位)印刷、复制涉密文件,应在市保密委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委托具备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五)秘密载体的传递
1、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3、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送往本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要由收件或发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并实行二人护送制。
(六)秘密载体的销毁
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八条 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局保密领导小组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发生泄密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认真填写《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表》,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涉密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全体工作人员均应自觉地执行《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保密守则》: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的秘密不记;不准在外事活动和私人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准携带涉密载体出入公共场或进行社交活动;不准擅自复制、留存、销毁涉密载体;不准在普通电话、普通传真、无线通信传输秘密,不准在互联网上存储、传递、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章 责任机制
第十条 保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十一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各项保密工作任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系统保密干部、涉密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组织开展全系统的保密工作检查,追查泄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泄密事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三)研究制定保密工作计划,适时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四)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全系统工作实际不断改进保密工作,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五)负责对全系统机关涉密文件、资料、刊物销毁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的保密工作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本科室(单位)工作中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涉密人员提出保密要求,明确保密责任;
(三)采取防范措施,加强对现代办公自动化设备和通讯工具的使用管理,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四)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保密工作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填塞漏洞,消除隐患;接受局保密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并协同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协助本科室(单位)负责人具体开展保密工作业务;
(二)熟知保密业务,保密意识强,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三)严格执行秘密载体的使用管理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秘密载体的安全;
(四)按程序和要求具体实施秘密载体的销毁工作;
(五)发现泄密情况,应当尽快向科室(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协助科室(单位)负责人及时向局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科室(单位)和个人连接国际联网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各科室(单位)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必须履行保密审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局各类信息网、专网的建设及维护必须专人负责,确保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章 保密重点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局的保密重点工作包括:涉密文件管理、网络信息安全、涉密测绘图件等工作。
保密工作要求:
(一)分管保密重点工作的领导,要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二)坚持经常性的保密教育,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
(三)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四)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适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五)每季度进行一次保密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上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该科室(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本科室(单位)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二)本科室(单位)保密工作混乱,泄密情况多次出现,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本科室(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隐瞒、袒护的。
第二十二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在处理泄密事件时,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并实行分工负责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
发生泄密事件后,局保密领导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当有:泄露的密级、主要情节和性质,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科室(单位)意见,以及本人检讨等。
第二十三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可以提请对泄密单位及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原有保密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