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 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 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 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 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财政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审批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三、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
(一) 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
(二) 财政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三)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睡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称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需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五) 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