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更正登记

发布时间:2018-05-31 00:00 来源: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更正登记。

 


二、申请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三、办理材料

   申请更正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原件);

   4.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5.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原件)。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发证

 


五、办件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动产承诺3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包含于工作时限内)。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登记费:住宅40/件;非住宅275/件;每增加一本正书加收工本费10元。(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更正登记,不收费。)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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