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查封登记

发布时间:2018-05-31 00:00 来源: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查封登记。

 

 

二、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三、办理材料

   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原件);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当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原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登簿

 

 

五、办件期限

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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