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关于在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上有哪些规定?
一是县区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主体。县区政府要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结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因素,合理分解、认真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二是严格执行土地整治规划,以村庄整治和农用地整理为重点,促进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县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治,确保土地整治工作的财政资金投入。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规范有序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加大采煤塌陷区和工矿废弃地特别是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复垦治理力度,对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经验收合格后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相关土地由治理主体优先使用。三是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明确核定范围,统一核定条件,将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做实做细。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新增耕地要求,逐项目、逐地块实地检查验收,并对新增耕地数量、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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