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9-20 16:21 来源: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关于对届人大次会议榴城团案答复

 

赵根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按标准批准农业设施用地,为农业新型主体拓展二、三产业保驾护航”的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涉及您提出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晾晒、分拣包装、临时保鲜存储等用地属设施农用地中的辅助设施用地。

二、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三、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到乡镇政府备案,备案审核意见要及时告知经营者,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当动工建设;

四、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我局下一步将持续做好对各乡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乡镇汇交的信息及时核验,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图入库工作。

202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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