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C01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9-20 16:51 来源: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关于加大土地建设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我县养老事业发展的提案答复

 

叶天代表:

您牵头在县政协十一届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加大土地建设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我县养老事业发展的提案”已收悉,首先对您的建议表示感谢,我局对建议中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工作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按照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依法依规确定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二、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

保障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我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在编制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达标、布局合理。

三、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

我局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明确相关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依法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规范存量土地改变用途和收益管理,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和监管

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登记。严格按照要求,将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监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已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还请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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