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发布时间:2023-02-08 10:53 来源: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行政处罚法》

6、《行政强制法》

 

二、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程序

1、违法线索发现

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3、立案

4、调查取证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6、案件审理

7、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8、执行

9、结案

10、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三、时限

1、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2、行政复议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复议机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行政诉讼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一般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诉讼机关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夕

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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