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日期: | 2022.9.9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认领情况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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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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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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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图审核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不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地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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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认领 | 1.《城乡规划法》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6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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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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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3.《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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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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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
10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
1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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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认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13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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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认领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
15 |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认领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
1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17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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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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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临时用地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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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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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省政府(由省自然资源厅承办);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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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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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政府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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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25 | 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 省林业局 | 不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草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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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和隔离试种审批 | 省林业局(植物检疫机构) | 不认领 | 1.《植物检疫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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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省林业局(部分委托设区的市、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 认领 |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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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省林业局(部分受国家林草局委托实施;部分委托设区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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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30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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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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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省林业局 | 不认领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
33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不认领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
34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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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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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省林业局 | 不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37 |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 省林业局(部分受国家林草局委托实施;部分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林业部门实施) | 不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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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省林业局 | 不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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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 | 省林业局(部分受国家林草局委托实施) | 不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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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省林业局 | 不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41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级政府(由林业部门承办) | 认领 |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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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认领 |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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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省政府(由省林业局承办),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林业部门承办);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认领 |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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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省政府(由省林业局承办),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林业部门承办) | 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
45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 省政府(由省林业局承办),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林业部门承办);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认领 |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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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黄山、九华山风景名胜区内(含寺庙)建设工程审批 | 省林业局 | 不认领 | 1.《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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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林业部门 | 不认领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48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 乡镇政府 | 不认领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 |
49 |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 | 省林业局 | 不认领 | 1.《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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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批 | 省政府(由省林业局承办) | 不认领 |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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