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亢镇全域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2 16:10 来源: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龙亢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龙亢镇全域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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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亢镇全域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集体土地

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切实维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怀远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怀政〔202237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对象

龙亢镇全域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征迁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建(构)筑物(项目具体征迁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职责分工

龙亢镇人民政府受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作为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征迁红线范围内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调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四、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时间为30日,具体签约时间以正式公告为准。

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类区片综合地价45040/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80%支付给被征地承包土地的农民,用于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直接补偿给被征地村民。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三)征收林地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失地农民保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二)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设施;

(三)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木;

(四)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五)其它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其他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龙亢镇全域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征迁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征收的,按照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二)本方案由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须报经县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

青苗及其他附属物等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怀远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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