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不动产登记业务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缴纳凭证;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审批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③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④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⑤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5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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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4.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5.房屋测绘报告。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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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变更证明材料: ①名称变更的: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②地址变更的: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③用途变更的:土地用途变更证明材料; ④面积变更的:土地面积变更证明材料; ⑤权利期限变更的:权利期限变更证明材料; ⑥使用权类型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证明材料。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免费。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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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变更证明材料: ①名称变更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②地址变更的: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③用途变更的:用途变更证明材料; ④面积变更的:面积变更证明材料; ⑤分割变更的:房屋分割证明材料; ⑥合并变更的:房屋合并证明材料; ⑦共有性质变更的: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免费。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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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证明材料: ①买卖的:买卖合同; ②互换的:互换协议; ③赠与的:赠与合同; ④作价出资(入股)的: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及批准文件; 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⑥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份额转移协议; ⑦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⑧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⑩商住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转移的,要符合出让合同有关条款规定。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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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买卖、互换、赠与、合并、司法裁定、企业分立合并、作价入股)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转移证明材料包括: ①买卖的:买卖合同; ②互换的:互换协议; ③赠与的:赠与合同; ④作价出资(入股)的: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及批准文件; 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⑥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份额转移协议; ⑦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⑧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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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继承)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转移证明材料包括: ①非公证继承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②公证继承的:经公证的材料; ③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继承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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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夫妻间财产转移(离婚析产))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转移证明材料包括: ①夫妻间财产转移的:夫妻财产转移的约定; ②离婚析产的:共同申请提供离婚证明;单方申请提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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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变更、转移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3.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4.不动产抵押权变更证明材料或转移证明材料。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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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
首次、变更、转移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3.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4.不动产抵押权变更证明材料或转移证明材料。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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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变更、转移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3.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变更或转移的证明材料。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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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即时办结(批量办理提前预约)。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免费。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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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正 登 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 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法律文书; ②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③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免费。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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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 议 登 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 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异议登记证明材料: ①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②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供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供的,异议登记失效; *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即时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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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注销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人民法院载明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即时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免费。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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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首次、变更、转移)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3.地役权合同; ①变更登记时携带变更证明材料; ②转移登记时携带转移合同。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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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告 登 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3.预告登记材料: ①预购商品房的: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②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③不动产转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④不动产抵押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4.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携带相应材料。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免费。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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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解)封 登 记
(查封、轮候查封、续封、解封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 —审核(登簿) 三、嘱托材料 1.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材料。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四、工作时限 即时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免费。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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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原不动产权证书。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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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补证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遗失声明材料。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0.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时间1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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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在建建筑物)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①单位的,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 2.不动产登记证明; 3.抵押权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时限 即时办结。 五、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2--8919850 投诉: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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