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发布时间:2024-10-25 15:42 来源: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执法职责

负责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领域案件;监督指导各基层站所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领域重大执法专项行动;受理职责范围内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领域投诉举报;负责处置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领域重大事故和应急事件处置中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权限

查处怀远县范围内的土地、规划、林业、矿产等自然资源领域内的管理案件。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1、违法线索发现

     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3、立案

     4、调查取证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6、案件审理

     7、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8、执行

     9、结案

     10、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五、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

   2、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52-801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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