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5-02-13 15:05 来源: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发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1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由局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发布;属局重大政务事项的,难以确定是否涉密的可以由局办公室填写《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提交局保密办审定是否可以公开,局保密办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局办公室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保密办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审核工作,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门户网站(外网)政府信息的审核。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审核人员(各科室审核人、办公室审核人)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七条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通过后,由承办局办公室将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文档送信息中心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重要信息由局办公室审查后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各科室应定期对网上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政策和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进行更新,确保政府信息网上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监察室和保密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