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5-02-12 15:28 来源: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  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三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开展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四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评议活动纳入市局年度考评一并进行,开展评议活动时,要突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既可以组织系统内部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也可以组织社会对本科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

第六条 评议结果要向被评科室、单位通报,并作为被评单位年度考评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七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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