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怀征地告〔2025〕13号
2025年8月8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印发《关于S230(常坟-高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5〕215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7017公顷(235.525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常坟镇牛王村、镇南新村、周易村、宋庄村、孙大巷村、五路村范围内。(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5.7017公顷(235.5255亩),其中:农用地15.5924公顷(233.886亩),含耕地13.6213公顷(204.3195亩);建设用地0.1093公顷(1.6395亩)。具体现状详见下表。
S230(常坟-高皇)公路工程项目土地分类面积表
序号 |
位 置 |
总面积(公顷) |
亩 |
农用地(公顷) |
亩 |
建设用地(公顷) |
亩 |
未利用地(公顷) |
亩 |
1 |
常坟镇牛王村 |
0.2539 |
3.8085 |
0.2539 |
3.8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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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常坟镇周易村 |
1.8527 |
27.7905 |
1.8527 |
27.7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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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常坟镇宋庄村 |
3.1544 |
47.316 |
3.1443 |
47.1645 |
0.0101 |
0.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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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常坟镇孙大巷村 |
1.7886 |
26.829 |
1.7886 |
26.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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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常坟镇五路村 |
7.7625 |
116.4375 |
7.6633 |
114.9495 |
0.0992 |
1.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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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常坟镇镇南新村 |
0.8896 |
13.344 |
0.8896 |
13.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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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5.7017 |
235.5255 |
15.5924 |
233.886 |
0.1093 |
1.6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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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怀远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常坟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怀征安补〔2024〕2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怀远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怀远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怀政〔2024〕5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怀远县常坟镇人民政府。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怀远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怀远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常坟镇、牛王村、镇南新村、周易村、宋庄村、孙大巷村、五路村及其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怀远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怀远县常坟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戚梅山 联系方式:0552-8683333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