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蚌埠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7年1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蚌埠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蚌政办秘〔2017〕8号)同时废止。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4专业技术机构设置及职责
3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信息报告制度
4.2信息报告主体、流程和时限
4.3报告内容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事故评估
5.3分级应急响应
5.4响应措施
5.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6.2责任与奖惩
6.3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信息保障
7.3医疗保障
7.4技术保障
7.5物资与资金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宣教培训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3.2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3.3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蚌埠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4个级别(分级标准见附件1)。
发生在重点时期、重点人群、敏感领域的,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减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
1.5.3科学应对,依法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的作用,应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依法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1.5.4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增强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体系
2.1市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成立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协调指导我市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市食药安委食品安全日常工作,指导县区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下同)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影响,初步核实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经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市食安办报请市政府批准,或根据市领导指示,成立市应急指挥部。
2.1.2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外事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信访局、蚌埠海关等部门组成。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涉及管理部门参与。市纪委监委根据需要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不列入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项工作组。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1.3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负责启动、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专项工作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从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
2.2.2职责
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应急处置的各项决策部署;统一接收和分析研判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规定程序处置;按规定向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市委、市政府及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保障指挥部和办公室所需的应急指挥车辆、办公设备等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指挥部文电、会议、保密、督察等工作制度。
2.3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社会稳定、新闻宣传、专家组等若干专项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分析评估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发布预警,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督促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区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组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要问题;起草事故调查处置结案报告等重要文稿。
(2)事故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其他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有关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市纪委监委负责对成员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查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防范意见;市公安局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督促、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其他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对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行追溯、召回、下架、封存,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和其他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结合事件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协调医疗机构和其他专业技术机构,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全力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健康危害。
(5)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和相关检验检测、司法鉴定机构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故影响,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和其他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行为,做好社会救助、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其他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受权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和调查处置进展;加强舆情监测,开展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和新媒体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专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主要负责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可直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2.4专业技术机构设置及职责
食品检验、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检验检测、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海关、粮食和储备、教育、公安、宣传、网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见附件3。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县(区)食安办根据抽检监测信息、风险评估结果、监督管理信息等,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预警信息建议层级,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实行严格审签制度,蓝色预警信息由所在县(区)食药安委副主任或市食安办副主任签发;黄色预警信息由所在县(区)食药安委主任或市食安办主任签发;橙色预警信息由市食药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红色预警信息由市食药安委主任签发。各级预警信息须同时抄送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和市食安办。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单位、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时间等内容。根据风险危害及蔓延情况,可在一定区域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2.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县(区)党委、政府、食安办或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故发生概率、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医疗、疾控、检验检疫等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澄清谣言。
3.2.4预警调整和解除
按照“谁发布,谁调整、谁解除”的原则,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和预警行动成效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及时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紧急、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向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并逐级补报。
4.2信息报告主体、流程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主体包括:事故受伤害者及其所在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各级政府、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以及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员、信息员、协管员、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等。
(1)种养殖单位、屠宰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或者仓储物流服务提供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服务和食品相关产品可能污染食品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区)食安办(市场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发县(区)食安办(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海关部门发现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农业农村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7)各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信息,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报告、举报的,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中涉及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8)市、县(区)食安办(市场监管部门)收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初步判断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
(9)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食源性疾病聚集事件,县(区)食安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获悉后24小时内向辖区政府和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
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医疗救治等先期处置措施后,需要市食安办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可以拨打电话0552—2079537(夜间、节假日)、0552—3137506(工作时间)。
4.3报告内容
相关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数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市、县(区)食安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辖区党委、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初次报告、续报和终报。
初次报告应报告信息来源、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发病人数、住院人数、危重人数、死亡人数等)、当前状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等信息,注明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当减少初报审批层级,避免层层把关延误初报时限。
续报应当在事件发展变化时或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送地需每日向市食安办报送续报。
终报在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7日内报送,内容应当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迅速赶赴现场核查,并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医疗救治、调查核实等先期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2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经初步评估构成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3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事故分级标准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规定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先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全力组织救援和先期处置,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省政府、国务院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工作组的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救治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2)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规定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参加指挥部各工作组并开展相关工作。事发地党委、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
(3)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在县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调动辖区有关部门、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食安办报告事故信息和处置进展。市食安办及时了解事故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派员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支持和监督。
(4)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食源性疾病聚集事件,由事发单位所在县区食安办会同教育、公安、农业、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控制事态升级蔓延。市食安办和市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予以关注了解和工作指导。
5.4响应措施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控风险,防止危害扩大蔓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相关措施,全面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5.4.1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组要会同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故发生地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涉及人员的心理援助。
5.4.2现场处置
危害控制组要指导事发地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对确认属于被污染或不安全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产品,防止风险危害蔓延扩大;对被污染或不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无害化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采取进一步行政强制措施。
5.4.3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日内同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根据相应检测结果及时提供后续进展报告,并在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当遇有客观条件无法支持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
5.4.4应急检验检测
检测评估组应当委托食品检验等专业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5.4.5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重点查明事发单位情况、事故过程与原因、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情况、涉事食品相关情况等内容,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形成调查报告,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新闻宣传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故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初次发布简要通报事故基本信息,随后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未经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5.4.7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要会同事发地公安部门、乡镇(街道)等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治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依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范和疏导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8做好对外联动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市、县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动协作。事故涉及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协调市委统战部(市侨办)、市外办(市商务外事局)、市台办等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外相关工作。
5.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过程中,调查结果显示事故属于传染病、食源性寄生虫病、饮用水污染等非食品安全事故时,牵头处置部门可以将相关信息通报至相应主管部门后,终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5.5.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的程序
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或由省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牵头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由事发县区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5.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的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病人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③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6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方面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县区党委政府要积极稳妥、全面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时,应急指挥部增设民事赔偿组,其牵头和组成部门由指挥部临时指定,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算由相关机构及个人垫付的前期治疗费用,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责任与奖惩
6.2.1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由市、县(区)应急指挥部事故调查组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2.2事故发生单位、相关生产经营者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或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2.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4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
6.2.5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6.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完善监管措施、防范应对类似事故的意见建议,形成总结评估报告,通报同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海关等相关参与部门,同时报送上一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落实总结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举一反三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要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队伍,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动员机制,确保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强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对演练进行科学评估,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方案制订、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7.2信息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完善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体系,加强信息通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四员”和志愿者等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健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加强食源性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培训,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协助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学处理,参与事故调查。
7.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检测、评估、鉴定,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资质的机构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物资与资金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有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应急检验检测等所需经费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列入市、县(区)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宣教培训
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把食品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定期演练,原则上每3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实现人员广泛参与、协调联动处置、形式多样、节约高效。
市、县(区)食安办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评估情况向同级政府提出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的建议,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与处置标准
2.蚌埠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
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与处置标准
事故 分级 |
评估指标 |
启动 级别 |
特别 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党中央、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国家级 |
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省级或 国家级 |
较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市级或 省级 |
一般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市级或 县级 |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附件2
蚌埠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对事故级别;组织开展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的调查与认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在食品安全事故初期事态原因、环节、性质、影响、趋势等情况不明时,承担先期处置职责;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和协助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必要时做好新闻发布会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媒体赴现场采访,做好媒体沟通、服务工作。
市委统战部(市侨办):指导和协助做好涉及民族宗教和涉台涉侨食品安全事故的妥善处置。
市委政法委:指导和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和协助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舆情监测、分析和引导,发布权威信息;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执法,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指导粮食收购、贮存活动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理;协调储备商品,保障和供应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所需的物资。
市教育局: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参与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保障供应。
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负责投毒事故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交通保障等,支持、协助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参与养老和社会福利、救助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群众的救助。
市司法局: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的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服务。
市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参与涉及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建筑工地食堂发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城市管理局:参与食品摊贩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中涉及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等环节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汽车客运场站、码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参与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商务和外事局:协调商贸流通企业,保障和供应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所需的物资;参与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外籍人士的应急处置。
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参与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发病人员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和协助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开展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信访局:指导事故发生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访处置工作。
蚌埠海关:组织食品进出口环节和国境口岸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提供食品安全事故所涉食品的进出口情况,对海关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采取危害控制措施。
附件3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
发生概率
严重程度 |
不太可能 |
有可能 |
非常可能 |
几乎肯定 |
特别严重 |
二级 |
二级 |
一级 |
一级 |
严重 |
三级 |
二级 |
二级 |
一级 |
较重 |
四级 |
三级 |
三级 |
二级 |
一般 |
四级 |
四级 |
三级 |
三级 |
说明:通过综合研判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两个指标,对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评价和分级。
严重程度中的“一般”是指无显性伤害,但长期使用可危害健康;“较重”是指导致轻度伤害,引发身体不适;“严重”是指可致重度或大面积伤害,引发严重疾病;“特别严重”是指直接导致死亡,或导致大面积严重中毒和疾病。评估严重程度时,一般同时考虑紧急程度因素。
发生概率中的“不太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可能会发生;“有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应该会发生;“非常可能”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很可能会发生;“几乎肯定”是指预期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发生。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