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包集镇政府西地块征收补偿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10 00:00 来源:怀远县包集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包集镇政府西地块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包集镇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形象,根据《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怀政办【2013】49号、怀政【2014】22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包集镇政府西地块进行征迁。制定如下征迁补偿方案:

    一、征迁范围

    包集镇包集村境内,征地红线范围内约290亩的集体土地(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征迁补偿对象

    征迁范围内的村民和单位。

    三、征迁补偿依据

    《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怀政办【2013】49号、怀政【2014】22号及有关政策。

    四、土地征迁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依据怀政办【2013】49号规定,征收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农用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1750×7=12250元/亩(8575元/亩支付给被征地户,包含养老保障基金;3675元/亩支付给村委会,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

    2、安置补助费:1750×15=26250元/亩

    总计:38500元/亩,其中,被征地户应得34825元/亩。

    (二)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1750×5=8750元/亩(6125元/亩支付给被征地户,包含养老保障基金;2625元/亩支付给村委会,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

    2、安置补助费:1750×6=10500元/亩

    总计:19250元/亩,其中,被征地户应得16625元/亩。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参照《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怀政办〔2013〕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失地农民保障

    土地被征收后,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3亩的应安置农业人口,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体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征迁安置实施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为怀远县征地事务所,包集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事务。

    七、征迁时限

    征迁时限为30天。

    八、奖励政策

    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签订征地合同的奖励3000元/亩,10日内签订征地合同的奖励1500元/亩,15日内签订征地合同的奖励500元/亩,15日外签订征地合同的不予奖励。

    九、其他

    1、本方案只适用于包集镇政府西地块征迁项目。

    2、本方案由怀远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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