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5-04-24 10:30 来源:怀远县包集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1、申请

(1)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居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②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其中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参照(1)①提供证明材料;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3)贫困家庭儿童。由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参照(1)①提供证明材料。另一方弃养的,须提供其本人放弃抚养权书面材料或2-3名邻居知情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因家庭受灾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须提供受灾情况证明或重大疾病病历;享受城乡低保一类保障标准家庭的,须提供城乡低保一类保障标准证明。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4)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含视同孤儿),须提供《录取通知书》、所在学校证明材料或《入伍通知书》、所在部队证明。

2、审核

街道(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3、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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