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远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远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资金管理,促进资金规范、公平、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乡〔2019〕1336号)和《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2020-2022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2020〕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中央、省、县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财政奖补资金和审计服务费用。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责权明晰、管理规范,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县级设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奖补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统一纳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管理,分村建账核算。
第六条 财政资金只能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中的财政奖补资金和审计服务费用支出。不得用于与财政奖补和审计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乡镇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工程招标及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规范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审计服务单位,并及时签订合同。审计服务费用标准参照《关于建立怀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单位备选库的通知》(怀审〔2017〕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财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财政部门依据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报账申请单、乡镇支付自筹资金拨款凭证、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验收表、税务发票及结算审计结果等相关资料,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和审计服务单位。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年审批立项的财政奖补项目务必于12月10日前完成资金结算工作,逾期不予受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乡镇自负。
第十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完工后,村级要将项目实施、筹资筹劳、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按照村务财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村民公布,让村民参与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同时建立资金使用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拨付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拨付资金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怀远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改办〔2019〕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