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细则
怀远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及
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
实施细则
一、审批、认定流程
(一)城乡低保
1. 申请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符合单人申请政策的可以单独提出。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家庭人口数,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书,核对授权书,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员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备案登记表。对资料提供齐全、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
2. 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首先将申请人姓名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法定供养人名单上传县民政局,通过“怀远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发起核对,县民政局及时将核对报告反馈乡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对情况,初步判断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开展入户调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调查表,入户调查率必须达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上要求乡镇干部至少1人,村(居)民委员会至少1人,村(居) 民政协理员必须参加,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情况无异议的家庭,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采取民主评议的办法。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政委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参加民主评议的成员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由乡镇民政、纪检联合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4. 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综合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经调查核实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作出具体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的,将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型、保障金额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再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完成审批程序,从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从受理申请到审批结束不超过20工作日,对重病、重残、家庭突发事故等明显符合救助和保障条件的,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5. 长期公示。对已审批确认的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特困供养
1. 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员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程序予以受理。
2. 信息核对及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通过“怀远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初步判断申请人员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必须达100%。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采取民主评议的办法。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政协理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参加民主评议的成员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由乡镇民政、纪检联合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3. 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的结果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重新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公布。对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及公示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理由。
特困供养从受理申请到审批结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明显符合供养条件的,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三)低收入认定
1. 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同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材料,村(社区)应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
2. 村(社区)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相关表格,签署意见、加盖村(社区)公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
3. 乡镇政府收到材料认真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政府公章,返回村(社区)第二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出具“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
4.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5. 低收入家庭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当事人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时,应提前一个月主动报告村(社区),村(社区)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提出保留、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的意见,报乡镇政府认定后做出保留或取消决定,取消资格的,收回低收入家庭证明,并在管理底册上标注。
二、动态调整
乡镇制定具体办法,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定期核查。对A、B类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特困供养对象每年核查一次。每月低保和特困供养动态调整情况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低收入家庭认定每年一次。
三、档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户整理低保、特困供养家庭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村(社区)一盒(节)。档案包括:申请书和授权书,备案表、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明材料(残疾证、主要病历和诊断证明、自付医疗费用单据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等。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四、职责分工
(一)县民政局。指导乡镇做好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业务培训。建立完善低保、特困供养监督检查机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加强省级核对中心平台数据与县数据资源局对接,做好“怀远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服务管理,确保核对的及时性、准确性、合规性。统计汇总保障人员发放名册,做好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申报、发放和监督工作。对乡镇新审批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户数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原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每年不少于10%户数比例抽查,并将抽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有疑问的投诉举报或是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特困申请对象,要全部入户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规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依托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负责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统一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政策宣传等工作;按月上报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发放名册和和动态调整情况;认真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做到“应保尽保”,严防“漏保错保”,确保兜紧织牢民生底线;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违规查处工作。
(三)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要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的工作责任。接受乡镇政府委托,协助做好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文书送达等具体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低收入家庭认定权下放至乡镇,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要举措,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成立专门组织,明确具体任务和相关责任人,确保接稳、用好低保特困审批权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权。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民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二)规范政策落实。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要求调齐配强救助工作人员,保障入户调查人员力量;规范落实低保、特困供养审核审批程序,压实各环节人员职责;建立由乡镇主要领导召集,分管领导负责,民政、纪检、包村包片干部等参加的联审联批例会制度,及时审批,及时认定。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在将事权下放的同时,要主动联系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定期对乡镇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下放和监管同步到位;落实“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行政权力运行责任制度,靠前指挥,解决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有可能出现的“一放多批乱作为”和“求稳怕批不作为”现象。对优亲厚友、不作为、不担当、漏报错保、未按规定落实政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严肃问责追责。
1.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从事低保、特困供养审批及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委监委及法律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对符合低保、特困的家庭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二是对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家庭,予以批准的;三是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四是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低保、特困资金的。
2.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特困供养资金的,查实后停止发放;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特困供养资金,可以处以非法获取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骗取低保金、特困供养资金未退回期间,可不再受理其低保、特困申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从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对符合认定条件拒不审核、审批、签署意见或无故拖延的;对不符合认定条件而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政策规定而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