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修订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2 09:21 来源: 怀远县包集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构建和谐计生,推动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省、市有关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规定,结合我县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原《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制定意义及总体考虑

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转型升级,由过去的管理服务型向现在的服务型转变。全面放开二孩、三孩生育政策后,部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现在的计划生育发展已不相适应,因此修订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已迫在眉睫。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20231117日,县卫生健康委党委会对《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集中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二)征求意见

20231124日,《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怀远县人民政府官网挂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1225日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

20231130日,县卫生健康委部分县直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征求意见。截止2023127日,只收到县财政局的修改意见。县卫生健康委按照县财政局的修改意见对《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2024119日,县卫生健康委根据118日征求意见座谈会要求,再次将《关于修订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县直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征求意见。截止2024130日,已收到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医保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信息化局7家单位的反馈意见。其中: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医保局4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信息化局3家单位反馈无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

202412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正式印发

2024327日,《关于修订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1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

四、总体目标

通过对原有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能够与现行的计划生育生育政策相衔接,让优惠政策制定更加合理。对符合条件人员应奖尽奖,对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的延续性奖励条款予以删除,能够更好地体现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减少信访隐患。通过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不仅解决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而且提高了计划生育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更好地推动《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怀政秘〔202411号)文件落地执行。

五、主要内容

分类

发放对象

具体条件

发放标准

一、落实法定奖励优待政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01611日以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25/月,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1.国有企业职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人员;2.终生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2.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3.终生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人员。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2.终生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退休时按按退休前工资的100%发给退休金。

1.国有企业职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退休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2.终生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2.终生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退休职工。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原所在企业已改制、买断或者关闭破产,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享受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2.终生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原所在企业已改制、买断或者关闭破产,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享受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退休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2.终生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推行奖(特)扶提标扩面

农业户口的独男、独女和两女户家庭

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独男、独女和两女户家庭,提前到满55周岁纳入,奖励扶助金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发放。

独男和两女户家庭发放标准960//年,独女户家庭发放标准1200//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兑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发放标准1800//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标准600//年。

三、着力推动相关政策兼容

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光荣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

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光荣户(为201611日以前,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领证户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

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光荣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每人每年100元补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农村独(双)女户家庭

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和独男户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子女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政府全额承担或由县政府垫交一半。

女儿(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政府全额承担。儿子(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政府垫交一半。

符合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等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符合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符合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家庭未成年子女,全部纳入孤儿救助范围。

按照政策条件纳入救助范围。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按照相关标准予以照顾。

1.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2.以家庭作为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份额。3.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四、深入开展生育关怀活动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慢性病救助、特扶保险等四个方面的关怀行动。

 

计生困境家庭

对当年新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残、死亡的脱贫对象或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中的计生困境家庭实施特殊救助

县人口基金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救助

手术并发症患者

符合条件的手术并发症患者

县人口基金每年一次性救助6000

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

1.县人口基金为计生家庭办理综合保险;2.为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

1.为计生家庭办理综合保险,每年最高保额10万元。2.为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按户进行不低于5元的补助。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1.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免费再生育服务。2.对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计划

(一)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营造宣传氛围。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氛围。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及需求,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落实资金保障。要将计划生育家庭各项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计划生育政策奖励经费足额保障。

四是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道、县直部门要建立经常性联席会商制度,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范围,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落实,提升计划生育家庭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积极对接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与发放工作。二是县卫生健康委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严把政策关,确保符合条件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到计划生育各类优惠政策。

、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及家庭发展股   蔡长明

咨询电话:0552-821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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