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22-02-18 16:01 来源: 怀远县常坟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学、中学和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新生儿、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主要由个人(家庭)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两部分构成。2013年,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80元,个人筹资标准分别为:单位整体参保的全日制在校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在园生)每人每年20元、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0元、其他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180元、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35元。

3.城镇居民在哪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其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站(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镇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兜底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医保执行不低于35%兜底报销比例政策,也就是参保居民实际报销金额与实际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35%的,医保基金至少按照实际医疗总费用的35%给予报销。

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那些?

答:(1)参保职工和居民生病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职工和居民患特殊慢性病(冠心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经申请、鉴定确认后,可以在门诊治疗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校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省统一规定,在校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5元。

7.大学生医保结算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学生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8.参保大学生享受待遇的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大学生自办理入学、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大学生休学期间,是否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答: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大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了参保缴费的,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0.参保大学生享受的省级调剂金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学生除享受我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享受大学生省级调剂金待遇。主要由以下三种情形:

1)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省级调剂金给予80%的报销补助;

2)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省级调剂金再给予70%的报销补助;

3)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省级调剂金给予85%的报销补助。

1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答: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

12.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答: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也就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

13.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市、县统筹地区流动,在新就业地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新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就业地的政策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职业、收入等情况,选择参加新定居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新定居地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或重新参保登记手续。

流动人员参保后,由新就业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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