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3 17:13 来源: 怀远县陈集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

保障标准的通知

蚌民〔2020246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全力助力脱贫攻坚。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民办函[2020]50号)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决定自202012月起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提标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依据

(一)《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评估标准:1.孤儿保障标准达到2019年第四季度平均水平(注:按东、中、西部,集中养育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1754.6元、1506.4元、1293.4元,社会散居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1377.6元、1085.2元、939.6元)”;我市属于中部地区,目前集中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450元,社会散居平均水平标准为每人每月1050元,保障标准未达到2019年第四季度中部地区平均水平。

(二)《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各地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二、提高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全市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10元,月增长每人60元,增幅5.7%;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30元,月增长每人80元,增幅5.5%

三、资金保障

孤儿保障经费由国家、省、县(区)三级进行补助,新增经费由各县(区)配套承担。新标准从202012起执行。

四、保障要求

(一)各地应统筹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二)精准摸排社会散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情况,完善和落实关爱服务保障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保障,确保“应保尽保”,牢筑孤儿保障底线。

 

 

蚌埠市
民政局              蚌埠市财政局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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