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我县在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等政策规定,对2016年版《怀远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出台《怀远县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这项民生工程真正为残疾人带来福祉。
《办法》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从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制度全覆盖,应补尽补,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指具有怀远县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具有怀远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
5、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6、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可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7、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为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办法》专门制定了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低保、贫困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要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将不定期对各地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三)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地区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