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19 12:28 来源: 怀远县陈集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6号)及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 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 保费补贴险种由种植业险种和养殖业险种组成。

种植业险种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

养殖业险种为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的养殖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

第四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分险种、按比例承担。

县(含县级市、县改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10%、养殖场(户)承担20%。省辖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15%、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10%、养殖场(户)承担20%。

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对农户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户保费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

第五条 各县、区应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保费补贴预算编制

第七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开办补贴险种的预计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所辖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15日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申请。


第三章 保费补贴预算执行

第九条 市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午秋两季承保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资金匹配申请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签订明细表》经各县区财政等部门审核签章后并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将审核后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于每季承保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划至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而出现补贴资金不足时,应调整预算,安排本级增加的保费补贴资金,因此增加的中央及省财政保费补贴由市财政汇总各地的情况,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

第十二条 各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调整下一年度保费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试点地区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农业保险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相结合,引导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第十五条 对于各县区财政部门、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扣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酌情降低下年度补贴比例;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试点资格或承保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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