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5-07-17 16:49 来源: 怀远县陈集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关于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原则

(一)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部门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它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三)分类办理的原则。各承办部门要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办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要求。

(四)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办理程序

交办

各承办部门收到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后,如对本通知指明的办理任务存在异议,应在交办后次日起5日内向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和建议,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重新确定承办部门。逾期的,原则上不再作调整。涉及两个以上承办部门,且难以清晰界定主承办部门的,由办公室综合各承办部门提出的建议,报分管领导确定。

承办

各承办部门在收到交办件后,要根据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结合实际提出办复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呈领衔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以单位名义正式行文。

涉及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协办部门应在交办后20天内向主承办部门提出会办意见,办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主承办部门统一处理。

反馈

各承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要经常与所提议案、建议的人大代表和所提提案的政协委员保持联系。办理之前,承办部门应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了解其提出的背景、具体想法和对办理工作的建议等,以便科学制定办理方案;具体办理时,承办部门应主动与代表、委员见面,加强沟通,协商议案、建议和提案落实办法,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时了解办理进程,对办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对一时无法办理的代表议案、建议和委员提案,要列入计划,明确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间,对因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代表、委员做好解释说明,争取理解和支持,确保满意率。在正式答复前,承办部门要充分征求代表、委员意见。

答复

所有答复件要按规定格式行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政协重点提案,一式一份,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编号行文答复(承办部门无需最终正式行文答复代表、委员)。正式答复前,务必要充分征求委员意见,确保满意率。

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答复件,承办部门必须立即向领衔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并在10日内重新办理,再次答复代表、委员。

为便于总结办理成果,各承办部门要在答复函件左下角按以下要求标明办理情况(见样表):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

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

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方面原因暂时无法解决的标注“C”。 

督办

办公室负责对各承办单位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办理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督查内容:一是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问题的落实情况;二是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按答复的期限落实;三是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问题,是否按计划实施。

公开

按照“谁主办、谁公开”的原则,各承办部门应当在答复议案、建议和提案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专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办理复文,主动予以公开。除涉密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个人信息等内容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可采用摘要方式进行公开。

三、办理制度

(一)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进行严格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二)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度。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三)征询反馈制度。在寄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意见的,应同其见面商议(即“面商”),重新办理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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