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福利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二、逐级审核
1.乡镇政府初审。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县残联审核。
2.县残联审核。县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县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政府,并告知原因。
3.县民政部门审定。县民政部门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通过低保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县残联并告知原因。
三、补贴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县民政部门、残联报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财政部门将资金尽快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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