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陈集镇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甲方(流出方)名称:怀远县陈集镇瓦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人代表: 张* 身份证: 340321**********88 联系电话: 136****9899
住址: 怀远县陈集镇瓦四村
乙方(受让方)名称: 怀远县泰润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 陈*财 身份证: 340321**********55 联系电话: 138****3398
住址: 怀远县陈集镇陈集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的用途 甲乙双方约定:该土地用于发展粮食生产,重点是稻谷、小麦、玉米的种植。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土地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甲乙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3 年。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四、土地流转的名称、位置、面积
甲方将承包的土地 1219.18 亩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具体为:
序号 |
地块名称 |
水田或 旱地 |
面积(亩) |
四至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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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南 |
西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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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油坊组 |
旱地 |
56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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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木城组 |
旱地 |
30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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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朱庄组 |
旱地 |
16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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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宗庄组 |
旱地 |
18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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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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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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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950元。乙方另外支付甲方每亩每年50元的管理服务费。
(一)乙方每年6月1日前和10月1日前分两次支付甲方全年的全部流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逾期不支付合同自动取消。
(二)支付方式: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付的土地流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全额打入甲方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土地流转费用通过银行打卡发放给流转土地的农户。
(三)土地流转后,国家发放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归流转土地的农户所有。其他各种特殊补贴,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流转费用调整:三年一调整。在每年每亩950元流转费用的基础上只增不减。根据当时的市场价,经双方协商后调整。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每年每亩950元的土地流转费和每亩每年50元的管理服务费。
2、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乙方投资的土地附属物补偿属乙方)。
(二)义务: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包括秸秆综合利用,并根据当年市场价交纳给村集体打捆服务费用。
(二)义务:
1、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和村集体管理服务费;
2、对受让的耕地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不得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发生受让耕地不种粮的“非农化”、“非粮化”行为。
3、禁止闲置、荒芜受让的耕地,禁止在受让的耕地上擅自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受让的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农田耕作层的行为。
4、对受让的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保护,不得给受让的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受让方对受让的土地及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6、乙方要确保农户葬坟上坟。
7、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需经甲方同意并经相关部门许可,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8、合同解除或合同到期终止时,乙方投入的基础设施如何处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应恢复原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如多数村民反映乙方对土地经营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四)甲方因经济发展全局需要,在和乙方协商基础上有权收回之前就流转的土地,终止本合同;
(五)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因不可抗拒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解除时间为守约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至违约方时。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附着物的;
3、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用的;
4、乙方合同期内违约,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用的,需另外赔付甲方每年每亩流转费用30%的滞纳金。
十、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
(一)受让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土地流转费用支付义务的,除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之外,甲方还有权处置乙方在流转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并以该农作物折价或者变卖该农作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用于支付土地流转费用。
(二)担保人与乙方法人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陈集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土地流转为转让、互换的,应先征得发包方同意。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发包方(村或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