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淝河乡2018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淝河乡2018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党组织、村委会:
《淝河乡2018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问责办法》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共淝河乡委员会
淝河乡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淝河乡2018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问责办法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遏制秸秆焚烧行为,有效降低雾霾,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怀远县2018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问责办法》《怀远县2018村(居)干部秸秆禁烧工作奖惩办法》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的重点、对象和原则
1、问责的重点:焚烧秸秆被国家卫星遥感发现的、县级及以上督查发现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乡督查组发现通知后不采取有效措施扑灭或工作推诿缓慢的、群众多次举报的。
2、问责的对象:全体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人员、督查组人员。
3、问责的原则:实行问责,要遵循属地管理、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分清主体责任与具体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客观地收集证据,认定错误事实,准确地运用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二、问责的范围
1、对《淝河乡2018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淝河乡2018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纪律》和《淝河乡2018年秸秆禁烧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定》中明确的目标任务、要求等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2、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不彻底的;
3、焚烧秸秆被国家卫星遥感发现、县级及以上督查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属实、乡督查组发现通知后不采取有效措施扑灭或工作推诿缓慢的;
4、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三、问责的方式
根据发生问题的性质,视情节对相关的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按以下方式进行问责:
(一)对出现焚烧秸秆现象的问责措施
1、对在全县烧第一把火或被卫星监测通报、怀远县级及以上督查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村,在全乡范围内通报批评,按禁烧工作网格化管理职责分工,扣除相关责任人全部风险保证金,对工作区书记上报县纪委给予处理,所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责任区包保村干部给予免职或责令辞职处理,对乡包保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事业单位记过)处分。
2、对全乡第一把火或在县级及以上检查中发现的着火点,每个着火点扣除相关责任人风险保证金各1000元,所在责任区包保村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不是党员的村委会成员给予扣发半年绩效工资处理),乡包保干部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工作区书记向乡党委作深刻检查。
3、乡督查组督查中每发现一处连片焚烧火点或黑斑,每个着火点或黑斑处罚相关责任人各300元;对乡督查组发现通知后,村上未采取措施扑灭或工作缓慢推诿的,加倍处罚,所在责任区包保村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扣发半年绩效工资处理,乡包保干部给予全乡通报批评处理,工作区书记向乡党委作深刻检查;对现场抓获放火人员并对放火人员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上交乡财政所)或移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的,责任人可视情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4、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扣除相关责任人全部风险保证金,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
(二)对各项基础工作不到位的问责措施
1、未按要求及时成立秸秆禁烧工作组织机构和网格化管理队伍的;未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各项宣传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秸秆禁烧告知书、综合利用明白纸、秸秆禁烧承诺书未发放到位的;未落实秸秆禁烧阶段责任清单任务的;发现有一项任务没有落实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乡督查组指出后不及时整改的,加倍处罚,并在全乡通报批评。被上级检查通报或新闻媒体发现的,从重处理。
2、未成立长期固定的秸秆禁烧工作队伍,未按要求设置秸秆禁烧值守点并配备相应器材的;未按工作要求设置秸秆集中堆放点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乡督查组指出后不及时整改的,加倍处罚,并在全乡通报批评;被上级检查通报或新闻媒体发现的,从重处理。
3、秸秆禁烧期间,未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实行24小时值守,被乡级查出第一次脱岗的,处罚当事人100元,并在全乡通报批评;发现第二次脱岗的,处罚当事人200元,并向乡党委、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发现第三次脱岗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并给予党政纪处分。被上级检查通报或新闻媒体报道脱岗的,处罚当事人500元;所在责任区包保村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处理;乡包保干部给予全乡通报批评处理;工作区书记向乡党委作深刻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理。
4、秸秆清理不彻底,被乡督查组督查发现的,每处(抛入沟塘、路坝、树林)处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被省、市、县督查组督查发现、群众举报属实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加倍处罚,所在责任区包保村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扣发3个月处理;乡包保干部全乡通报批评;引发焚烧秸秆的按第(一)条进行问责。
5、不遵守《淝河乡2018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纪律》,乡督查组查检时发现的,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100元,两次的写出书面检查并处罚200元,三次及以上处罚500元并给予党政纪处分;被上级通报或新闻媒体发现,从重处理。
(三)对督查人员的问责措施
督查组对于秸秆禁烧落实不力,尤其是重点区域出现焚烧现象未能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的;未能落实滚动督查的;未能落实黑斑倒查的;发现一起,处罚督查人员各100元;督查组在督查中徇私情,对督查问题隐瞒不报的,发现一起,处罚督查人员各200元。禁烧办值班人员对蓝天卫士监控处的火点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能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四)对特殊群体人员的问责
1、凡有承包经营土地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村“三委”干部、广大党员未及时签订秸秆禁烧承诺书的;未带头收割、秸秆离还田和播种的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造成焚烧秸秆的按第(一)条从重处理。
2、土地流转大户未及时签订秸秆禁烧承诺书的;未落实综合利用措施的,按5元/亩扣除作业经费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除作业经费;造成焚烧秸秆的,扣除全部作业经费并取消其所有涉农补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乡秸秆禁烧应急大队接到指挥部通知,在规定时间不能到达指定地点的,给予大队人员每人100元的处罚;由于设备维护不到位、水量准备不足造成无法控制火势的,从重处罚并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以上责任人的处罚款,责任人要在通报下发的次日12时前到乡财政所现金缴纳(票据交督查办查验),逾期未交的,加倍处罚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本办法由乡禁烧工作督查组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21日起施行。
各党组织、村委会:
《淝河乡2018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问责办法》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共淝河乡委员会
淝河乡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淝河乡2018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问责办法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遏制秸秆焚烧行为,有效降低雾霾,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怀远县2018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问责办法》《怀远县2018村(居)干部秸秆禁烧工作奖惩办法》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的重点、对象和原则
1、问责的重点:焚烧秸秆被国家卫星遥感发现的、县级及以上督查发现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乡督查组发现通知后不采取有效措施扑灭或工作推诿缓慢的、群众多次举报的。
2、问责的对象:全体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人员、督查组人员。
3、问责的原则:实行问责,要遵循属地管理、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分清主体责任与具体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客观地收集证据,认定错误事实,准确地运用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二、问责的范围
1、对《淝河乡2018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淝河乡2018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纪律》和《淝河乡2018年秸秆禁烧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定》中明确的目标任务、要求等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2、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不彻底的;
3、焚烧秸秆被国家卫星遥感发现、县级及以上督查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属实、乡督查组发现通知后不采取有效措施扑灭或工作推诿缓慢的;
4、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三、问责的方式
根据发生问题的性质,视情节对相关的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按以下方式进行问责:
(一)对出现焚烧秸秆现象的问责措施
1、对在全县烧第一把火或被卫星监测通报、怀远县级及以上督查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村,在全乡范围内通报批评,按禁烧工作网格化管理职责分工,扣除相关责任人全部风险保证金,对工作区书记上报县纪委给予处理,所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责任区包保村干部给予免职或责令辞职处理,对乡包保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事业单位记过)处分。
2、对全乡第一把火或在县级及以上检查中发现的着火点,每个着火点扣除相关责任人风险保证金各1000元,所在责任区包保村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不是党员的村委会成员给予扣发半年绩效工资处理),乡包保干部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工作区书记向乡党委作深刻检查。
3、乡督查组督查中每发现一处连片焚烧火点或黑斑,每个着火点或黑斑处罚相关责任人各300元;对乡督查组发现通知后,村上未采取措施扑灭或工作缓慢推诿的,加倍处罚,所在责任区包保村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扣发半年绩效工资处理,乡包保干部给予全乡通报批评处理,工作区书记向乡党委作深刻检查;对现场抓获放火人员并对放火人员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上交乡财政所)或移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的,责任人可视情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4、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扣除相关责任人全部风险保证金,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
(二)对各项基础工作不到位的问责措施
1、未按要求及时成立秸秆禁烧工作组织机构和网格化管理队伍的;未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各项宣传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秸秆禁烧告知书、综合利用明白纸、秸秆禁烧承诺书未发放到位的;未落实秸秆禁烧阶段责任清单任务的;发现有一项任务没有落实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乡督查组指出后不及时整改的,加倍处罚,并在全乡通报批评。被上级检查通报或新闻媒体发现的,从重处理。
2、未成立长期固定的秸秆禁烧工作队伍,未按要求设置秸秆禁烧值守点并配备相应器材的;未按工作要求设置秸秆集中堆放点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乡督查组指出后不及时整改的,加倍处罚,并在全乡通报批评;被上级检查通报或新闻媒体发现的,从重处理。
3、秸秆禁烧期间,未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实行24小时值守,被乡级查出第一次脱岗的,处罚当事人100元,并在全乡通报批评;发现第二次脱岗的,处罚当事人200元,并向乡党委、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发现第三次脱岗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并给予党政纪处分。被上级检查通报或新闻媒体报道脱岗的,处罚当事人500元;所在责任区包保村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处理;乡包保干部给予全乡通报批评处理;工作区书记向乡党委作深刻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理。
4、秸秆清理不彻底,被乡督查组督查发现的,每处(抛入沟塘、路坝、树林)处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被省、市、县督查组督查发现、群众举报属实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加倍处罚,所在责任区包保村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扣发3个月处理;乡包保干部全乡通报批评;引发焚烧秸秆的按第(一)条进行问责。
5、不遵守《淝河乡2018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纪律》,乡督查组查检时发现的,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100元,两次的写出书面检查并处罚200元,三次及以上处罚500元并给予党政纪处分;被上级通报或新闻媒体发现,从重处理。
(三)对督查人员的问责措施
督查组对于秸秆禁烧落实不力,尤其是重点区域出现焚烧现象未能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的;未能落实滚动督查的;未能落实黑斑倒查的;发现一起,处罚督查人员各100元;督查组在督查中徇私情,对督查问题隐瞒不报的,发现一起,处罚督查人员各200元。禁烧办值班人员对蓝天卫士监控处的火点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能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四)对特殊群体人员的问责
1、凡有承包经营土地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村“三委”干部、广大党员未及时签订秸秆禁烧承诺书的;未带头收割、秸秆离还田和播种的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造成焚烧秸秆的按第(一)条从重处理。
2、土地流转大户未及时签订秸秆禁烧承诺书的;未落实综合利用措施的,按5元/亩扣除作业经费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除作业经费;造成焚烧秸秆的,扣除全部作业经费并取消其所有涉农补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乡秸秆禁烧应急大队接到指挥部通知,在规定时间不能到达指定地点的,给予大队人员每人100元的处罚;由于设备维护不到位、水量准备不足造成无法控制火势的,从重处罚并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以上责任人的处罚款,责任人要在通报下发的次日12时前到乡财政所现金缴纳(票据交督查办查验),逾期未交的,加倍处罚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本办法由乡禁烧工作督查组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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