淝河乡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淝河乡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明确乡政府及各村处置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维护我乡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是指:渡运船舶水上安全、渡口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本预案适用于本乡管辖水域发生的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乡人民政府和水利站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海事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遵循船舶遇险时及时自救并报告;由县应急救援中心或分中心组织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联动救助,以区域为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乘客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在人员和财产均有可能损失时,以先救人为原则。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以专业救援力量为主、以渔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实施对我乡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负有事故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担施救直接费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职责
2.1.1乡人民政府作为水上搜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成员单位,在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设立乡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乡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兼任组长,分管党委委员兼任副组长。成员由乡党政办、乡安全办等人员组成。
2.1.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信息;
(2)指导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乡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由分管党委委员兼任指挥,乡水利站站长兼任副指挥,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乡水利站,水利站工作人员为成员。
2.2.2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在接获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将事故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渡运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5)协助、配合渡运船舶事故调查机关做好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
各村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作为乡政府水上搜救应急救援指挥分中心的成员单位。
2.3应急处置力量
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渡运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交通海事部门水上搜救力量是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
各村应组织建立渡运应急救援力量,其职责是: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参与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
(1)各村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渡运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引导和教育渔民遵纪守法,依法生产,增强居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2预警
(1)各村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各渡口经营人员通报气象情况、社会舆情、周边动态等预警信息。
(2)收到预警信息后,各村应加强有关渡运船舶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渡运船舶驶离或制止渡运船舶前往相关水域。
(3)预警解除后,应及时通知各村解除预警,恢复渔业船舶正常作业状态。
4、应急处置
4.1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Ⅰ级)
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4.1.2重大(Ⅱ级)
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4.1.3较大(Ⅲ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4.1.4一般(Ⅳ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4.2信息处理
4.2.1信息收集
乡水利站应严格执行渡运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渡运船舶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4.2.2信息报告
乡水利站接到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1)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2)较大事件逐级上报至县海事局;
4.2.3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安全生产事故时间;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6)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5处置措施
4.5.1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水上搜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分中心),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2)指导当事渡运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作业渡运船舶参与救助;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渡运执法船舶赶往事故水域参与救助;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渡运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5、后期处置
5.1当事渡运船舶所在村应协助乡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当事渡船乘客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5.2当事渡运船舶所在村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6、总结评估
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水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7、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对外发布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经费保障
实施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参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9、监督与管理
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据不服从应急救助指挥,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渡运船舶,要依法追究船长的法律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解释
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指渡运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构故障等原因严重危机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乘客)死亡(失踪)的事件。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渡运船舶外,可投入渡运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0.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明确乡政府及各村处置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维护我乡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是指:渡运船舶水上安全、渡口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本预案适用于本乡管辖水域发生的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乡人民政府和水利站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海事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遵循船舶遇险时及时自救并报告;由县应急救援中心或分中心组织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联动救助,以区域为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乘客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在人员和财产均有可能损失时,以先救人为原则。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以专业救援力量为主、以渔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实施对我乡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负有事故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担施救直接费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职责
2.1.1乡人民政府作为水上搜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成员单位,在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设立乡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乡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兼任组长,分管党委委员兼任副组长。成员由乡党政办、乡安全办等人员组成。
2.1.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信息;
(2)指导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乡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由分管党委委员兼任指挥,乡水利站站长兼任副指挥,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乡水利站,水利站工作人员为成员。
2.2.2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在接获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将事故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渡运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5)协助、配合渡运船舶事故调查机关做好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
各村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作为乡政府水上搜救应急救援指挥分中心的成员单位。
2.3应急处置力量
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渡运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交通海事部门水上搜救力量是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
各村应组织建立渡运应急救援力量,其职责是: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参与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
(1)各村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渡运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引导和教育渔民遵纪守法,依法生产,增强居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2预警
(1)各村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各渡口经营人员通报气象情况、社会舆情、周边动态等预警信息。
(2)收到预警信息后,各村应加强有关渡运船舶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渡运船舶驶离或制止渡运船舶前往相关水域。
(3)预警解除后,应及时通知各村解除预警,恢复渔业船舶正常作业状态。
4、应急处置
4.1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Ⅰ级)
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4.1.2重大(Ⅱ级)
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4.1.3较大(Ⅲ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4.1.4一般(Ⅳ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4.2信息处理
4.2.1信息收集
乡水利站应严格执行渡运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渡运船舶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4.2.2信息报告
乡水利站接到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1)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2)较大事件逐级上报至县海事局;
4.2.3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安全生产事故时间;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6)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5处置措施
4.5.1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水上搜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分中心),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2)指导当事渡运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作业渡运船舶参与救助;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渡运执法船舶赶往事故水域参与救助;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渡运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5、后期处置
5.1当事渡运船舶所在村应协助乡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当事渡船乘客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5.2当事渡运船舶所在村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6、总结评估
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水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7、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对外发布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经费保障
实施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参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9、监督与管理
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据不服从应急救助指挥,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渡运船舶,要依法追究船长的法律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解释
渡运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指渡运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构故障等原因严重危机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乘客)死亡(失踪)的事件。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渡运船舶外,可投入渡运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0.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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