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压实工作责任,根据《蚌埠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试行)》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及〈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内容和标准》的通知〉》(建村〔2016〕37号)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干部。
第三条 坚持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以问责倒逼问题整改。
第四条 由县住建局、县行政执法局、县文明办、县爱卫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组成的督查组,对各乡镇、村(居)治理工作进行全覆盖督查,以督查发现及省市考核验收中查出的问题作为问责的依据。
第五条 督查实行每周一通报,每周一排名,对排名后三位的乡镇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排名后三位的,责令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曝光;对连续三次排名后三位的,给予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对在省市考核验收中,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对村(居)干部的问责办法由各乡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环境“三大革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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