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怀远县兑现部分企业退休职工(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30 08:49 来源: 怀远县淝河乡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2020年度享受奖励的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职工原所在企业已改制或者关闭破产,企业改制时未预留该项资金的,以及职工退休前已与原企业解除关系且退休时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或户籍在怀远县的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

2.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无子女的(不包括未婚人员)的,以及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城市无用工单位其他人员男方达到60周岁、女方达到50周岁的(比照退休职工执行)。

4.未领取过退休人员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补助的。

(二)下列人员不作为奖励对象

1.子女在16周岁前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或抱、领养子女的;

3.终身未婚未育的人员不能申报。

4.退休时已享受提高5%退休金或企业改制时已兑现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人员不再享受。

5.已领取过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补助的。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退休职工原所在企业已改制或者关闭破产,企业改制时预留该项资金的退休职工(从退休单位或留守处领取)。

7.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办理退休手续时户籍不在我县的。(从办理退休手续时户籍所在地领取)

奖励标准:

1.企业职工退休的或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男方达到60周岁、女方达到50周岁比照退休职工执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的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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