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标准
一、资格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奖扶扩面55周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扶(手术并发症人员)三个基本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资金标准
奖扶:年标准为960元(独男、双女)、1200元(独生女)、1560元(一般子女死亡)、1800元(独生女死亡)。资金负担:国定标准,由中央、省财政按5:5比例负担,其中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30个县(市、区)按8:2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省财政承担。
特扶:子女伤残、死亡对象每人每月270、340元,城乡统一。年标准:3240元(伤残)、4080元(死亡)。
资金比例分配和奖扶一样,提标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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