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1-30 10:52 来源: 怀远县淝河乡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村民住宅用地管理,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要求实施。
  二、城市建成区内,村民因征地拆迁或者符合新建住宅条件的,不再单户审批宅基地,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农民新村用地可以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也可以采取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农用地转用的方式解决。
  三、城市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再单户审批宅基地,应当按照城镇化、中心村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尽量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暂时没有条件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的,按照城市规划区外农民自建住宅的原则和程序审批宅基地。
  四、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五、城市规划区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服从规划建设,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二)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的;
  (三)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等回乡定居,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
  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应当与旧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各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占补平衡措施。
  六、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一)建房户提出用地申请;
  (二)村民小组讨论同意;
  (三)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人员的名单予以张榜公布(公布日期不少于10天);
  (四)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国土、建设部门审查,符合规划和用地条件的,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或者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擅自将原有住房改作经营用房的;
  (三)已婚嫁的子女户口未迁出,配偶方已有宅基地的;
  (四)其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八、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或者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村民的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双方当事人身份、户籍证明等材料,到辖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九、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
  十、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住宅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十一、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也不得向农村村民购买住宅。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