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5 15:56 来源: 怀远县淝河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职责,现就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要求,根据低保家庭困难状况,科学设置评估指标,细化实化指标内容,综合进行评估,不断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的精准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指标设置

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主要由共同生活家庭人口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支出情况等4项指标组成(各地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

三、指标内容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办法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市、县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认定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指该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据实认定。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收之后得到的净收入。经营企业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核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现金、金融资产以及不动产、实物财产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扣除低保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教育资助、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和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补贴,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由市级民政部门确定。

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3 年内不计。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作为就业成本豁免。

赡(抚、扶)养费参考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赡(抚、扶)养人。鼓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探索制定本地化赡(抚、扶)养费计算办法。

(三)家庭财产认定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金融资产、市场主体情况、不动产、车辆以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 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银行存款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标准认定;互联网理财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根据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综合评估。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非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市级民政部门要制定细化认定标准。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拥有上述财产的,原则上仅有一辆(艘、台)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且价格在5万元(含)以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新购住房的,各地应重新计算家庭赡(抚、扶)养能力,不能简单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四)家庭支出扣减办法

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自负部分,具体扣减方法、扣减封顶线等由市级民政部门研究确定。

因病支出指因重病、长期生病等产生的有据可查的自负医疗费用。因病支出的自负部分,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因学支出指研究生学历以下的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校生学费信息、住宿费信息、交通费用报销信息等认定。

四、预警指标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预警指标,作为辅助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重要依据。

预警指标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或有大幅增长),以及存在大额网络购物、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家庭成员出国境和乘**通工具选择飞机经济舱以上、列车软卧、高铁二等座以上、轮船二等舱以上等高消费情况。

预警指标可通过自来水、电力、燃气、通讯企业和互联网企业、教育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提供的信息比对,或通过邻里访问调查了解。必要时,可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开展评议。对于出现预警指标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重点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鼓励各地引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参与评估,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推进综合评估的专业化、信息化、科学化。

、工作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财产、支出及预警指标的认定方式、程序和标准。各市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逐步拓展核对信息数据项,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政务云平台加强信息共享,精准核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各市要加大培训力度,准确解读政策,帮助基层经办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工作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等之前省民政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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