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4 19:34 来源: 怀远县淝河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加强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叙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规范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的顺利实施,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来源包括:

1、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2、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3、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4、农村低保资金的利息收入;

5、其它资金。

第三条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对老省辖8 市所辖区原农村特困救助补助基数不变,新增部分由市(区)财政承担,其他76 个县(市、区)由省与县(市、区)按7 : 3 比例分担。省级财政应承担的农村低保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每年分两次下拨。

第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助,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农村低保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农村低保对象收取管理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第六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县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农村低保资金也可以采取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打卡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及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七条 每年1130 日前,各市财政、民政部门将所属县(市、区)农村低保资金拨入“农村低保专户”的预算拨付凭证和“农村低保专户”的银行对账单集中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对上报的有关凭证进行审核确认,对于农村低保资金拨付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补齐资金,发放到位,否则省财政第二年补助资金不予拨付。

第八条 农村低保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农村低保工作运行的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区)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第十条 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不当、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1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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