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4-12-02 00:00 来源:怀远县淝南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已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首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障,比照省财政人均补助30元的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可略低于对“三无”人员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二)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地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三)有条件的地区,对确属特殊困难的对象,可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第五条 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要派人入户调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公示和上报手续。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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