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机构运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机构),是指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对社会力量兴办、运营的以五保对象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机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建管并重、以评促管,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供养机构管理基本规范
第四条 全省各类已建成运营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须符合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规范。
第五条 供养机构的设立、变更须经民政部门批准。机构冠名规范。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第六条 供养机构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设计规范,院落相对独立,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40张床位,单床综合建筑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建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办公用房等辅助用房。
第七条 供养机构应当配置基本生活设施,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各类设施设备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国家标准。
第八条 供养机构应配备合理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10。工作人员应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九条 集中供养对象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零用钱、基本养老金须发放到五保供养对象本人。
供养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应涵盖基本生活、医疗护理、文体娱乐、心理服务、丧葬服务等内容。有条件的机构应利用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重点为农村低收入、高龄、空巢、失独、失能失智等困难老年群体提供服务。
第十条 供养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并向供养对象公开。
供养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主办机关应当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供养机构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代表、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五保供养对象代表须占1/2以上。
第三章 供养机构等级
第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供养机构等级评定指标,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到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供养机构。
第十二条 供养机构类别实行动态管理,等级评定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内,三星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申报更高等级评定。
有效期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重新申报等级评定。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供养机构均可申报参加供养机构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供养机构评定工作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首次评定
1、2015年11月,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布供养机构等级评定通知,制定等级评定指标。
2、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其中三星供养机构须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复核。
3、2016年2月上旬,市级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三星级供养机构提出复核意见。
4、2016年2月中下旬,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5、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
1、首次评定后次年起,即2017年至2019年的每年1月,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
2、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评定。
3、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初审意见后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
4、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二星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5、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有效期满后,供养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 供养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综合采用实地检查、资料查验、问卷调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须严格遵守公示制度。
县级对申报等级评定的各类供养机构,实地抽查率不低于60%;市级复核三星级供养机构时,实地抽查率不低于40%。
各级民政部门开展供养机构等级评选应积极采取第三方评审的方式,公开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资料查验、实地抽查等,保证评选工作客观、公正。
第五章 评选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省民政厅依据评定结果,适时向民政部申报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评定。
第十七条 供养机构等级作为县级以上各类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对获得等级评定供养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县级对各类别供养机构,每年实地抽查率不低于60%;市级对二星级以上供养机构,每年实地抽查率不低于30%;省级对三星级供养机构,每年实地抽查率不低于10%。
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应当降低或者撤销其评定等级。
第十九条 获得等级评定的供养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等级评定的,撤销其评定等级,3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