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0 00:00 来源:怀远县淝南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政办〔201714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39       

      怀远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建立安全高效的资金保障机制,我县将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列为县政府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工程”,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全面贯彻省、市、县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落实各项扶贫投入和监管政策,以加大扶贫资金投入为基础,以严格监督检查和资金监管为保障,构建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的扶贫资金投入、使用和监管长效机制。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和“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

(二)坚持精准扶贫、效益优先、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

(四)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原则。

二、监管内容与要求

补贴类资金:包括教育资助、产业到户、技能培训等补助到个人的资金,具备打卡条件的,实行打卡发放。按照“一卡通”打卡程序操作,即实行村申报、乡镇初审,两级公示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履行资金审批程序后,拨付县农商行“面农账户”打卡发放到户。

工程类项目资金:

1、严格招投标规定。严禁直接发包或者分解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围标串标、假招标等违规行为。

2、严格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签订必须与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一致,合同专用、补充条款不得出现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或不一致的约定,不得出现“暂定价”等不确定价格内容。

3、严格工程变更。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履行变更手续。

4、严格决算审计。扶贫项目统一实行政府审计,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完善送审资料,确保工程价款按规范审计。

5、严格工程款支付。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县扶贫办牵头实施的项目,采用直接支付方式;各行业部门具体实施的项目,采用授权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方式由县扶贫办分配方案决定。工程款支付按照《怀远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农2016206号)和《怀远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169号)文件要求办理。工程类发票需附我县国、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县财政局按照限时办结要求,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监管办法

一是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县扶贫办牵头落实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行业扶贫部门牵头落实部门实施的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主要包括补助资金名称、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工程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批复文件、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期、项目预算或中标金额、监督电话等。县扶贫办要不断加强扶贫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的日常监管,确保扶贫资金在阳光下使用。

二是建立扶贫资金使用通报制度。各行业扶贫部门要按月报送扶贫资金使用及项目安排统计报表,由县财政部门根据统计报表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文字报告按月通报。重点对项目不能及时开工、项目进度缓慢导致项目资金滞留等情况进行通报。

三是建立健全督查巡查制度。依据《怀远县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督查制度》(财农2016215号)文件要求,县财政局要会同检察、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对财政支持脱贫攻坚资金使用督查巡查工作,专项资金督查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扶贫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督查巡查或实施专项审计。同时,将扶贫资金检查列入财政监督年度重点任务,强化对乡镇扶贫工作情况的动态跟踪,不定期开展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督查、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回头看”等活动。

四是强化资金绩效评价。按照《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皖扶办2016123号)文件精神,县扶贫办与县财政局联合牵头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结合脱贫攻坚新形势、新任务,修订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完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各扶贫行业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实事求是开展自评工作。

四、部门职责

各乡镇、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实施好扶贫项目,促使扶贫资金管理与项目实施步入更加规范的轨道。要认真落实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扶贫资金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厘清权责边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县财政局职责:扶贫资金的筹集及监管,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预算及分配方案后,及时筹集拨付资金。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牵头做好资金督查和通报配合县扶贫办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县扶贫办职责: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制定资金计划,做好财政发展资金扶贫项目的备案和实施,对行业扶贫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公告公示,联合财政局共同做好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局开展督查巡查工作。

各行业扶贫部门职责:抓好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申报、管理。具体包括:制定行业扶贫方案,指导项目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督促落实招标采购制度;强化检查督导,严把工程质量,加快实施进度;组织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按照报账规定进行项目资金支付。配合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做好项目公示和绩效评价工作。

县审计局职责:做好扶贫资金的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每年要对所有扶贫项目资金进行全面审计。以资金为主线,沿着扶贫资金的流向进行审计,检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以绩效为导向,检查资金使用效果、促进合理有效使用资金,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县监察局职责:建立扶贫资金使用常态化巡查制度,突出对资金分配、项目审批、招标采购、项目实施等关键环节的监督,重点检查有无违反项目程序、有无以权谋私、截留挪用资金、弄虚作假等问题。

五、监管结果运用

(一)坚持正面激励。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和督查巡查的导向作用,把资金分配与评价结果挂钩。对资金使用规范、较好发挥资金效益的,在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并对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落实限期整改。在督查巡查中发现的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各责任部门要在督查后一星期内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上报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安排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三)强化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在扶贫资金使用中各种失职渎职行为,问题严重的,对相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非常严重的,如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专项资金;侵占、挪用、截留扶贫专项资金;应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而未执行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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