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抚恤补助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抚恤补助资金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抚恤补助资金,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应当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地区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 及其他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全国优抚对象数据集中审定前,将本地区当年应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各地应当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全面推行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同时,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优抚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形成民政、财政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通联动机制,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
因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和对优抚 对象的临时性救助。
各地不得将抚恤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