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申请指南
一、办理事项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 1110 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 1530 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四、办理程序
1.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查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蚌埠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 1)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确认(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蚌埠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 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2.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 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1.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2.地点:怀远县淝南镇民政所
3.联系方式:0552-8521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