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皖民规财函〔2019〕2016号)精神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蚌埠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蚌民〔2019〕180号)精神,全县孤儿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提标后,我县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为20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为10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新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请各乡镇确保孤儿保障经费按时足额发放,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结合调标,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孤儿走访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