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镇乡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进一步促进乡镇各项事业的发展,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财政监管范围。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和部门补助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和农村社会事业项目建设资金,对村级组织运转补助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范围的各项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乡镇各项资金由乡镇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乡镇财政所负责各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乡镇政府作为管理的主体,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事由乡镇政府决定,但乡镇政府的决策审批程序必须按统一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的运行过程进行指导、监督。资金结余归乡镇政府,县财政不集中、不挤占、不平调。
第六条 乡镇政府的债权和债务由乡镇政府享有和承担。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乡镇财政预算由乡镇财政所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在县财政局统一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八条 各乡镇财政所每年根据县财政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力可能,按照科学化、精细化和“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要求,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并按程序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乡镇财政所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并上缴国家金库。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条 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乡镇财政所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内容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乡镇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当年支出决算超预算10%以上的,应在下年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预决算报告上加以说明。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应当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编制的监督。乡镇财政所对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基金预算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组织收入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取各项收入,并根据《收入联系单》制度规定的程序,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直接解缴县财政专户,做到款随票到,票款一致。
第十四条 组织收入必须使用县级或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收费票据由各乡镇财政所向县财政局票管中心统一领购,以旧换新。
第十六条 财政会计应及时、逐笔将解缴给县财政专户的资金和已开票据在财务核算系统和票据系统中同步进行核算,并及时查询、核对票据使用和资金入库情况,以票管收,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办理支付业务必须由本单位经办人在原始单据上说明事由并签名,分管领导证明复核,财政所初审,然后报乡镇长审核批准。单笔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报党委书记核签后方可办理。出纳在办理时,要对凭证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程序到位、内容完整、附件齐全。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所有人员工资性收入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县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并逐笔录入工资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的日常经费开支,经办人和证明人要对真实性负责,财政所长对凭证合法、合规性负责,出纳对凭证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统一保险。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用餐管理制度,会议、招待费用实行县纪委下达的指标限额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当按照程序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委托采购。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用,不得弥补行政办公费不足,更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等。
第二十四条 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财政所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认真核实补助信息。资金发放原则上实行“一卡通”支付,特殊情况需经党委政府批准,由发放人向财政所提备用金发放,严禁以拨代支,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严格项目资金监管。编制投资项目计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规范项目立项管理,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管理资料进行全过程归集、建档;乡镇财政所要从项目申报、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资金报账等各个环节参与和实施全程监管,重点抓好项目申报、公示、实施、评估验收四个环节。工程量和价格的确定要有两个以上熟悉工程概算的部门参与,工程量变更要严格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出具工程联系单。项目管理人员应建立工程项目支付台账,及时与财政管理员核对,并将开工许可证、工程招标书、合同书(协议书)和工程预决算等相关资料报财政所。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理部门审核后的《工程款项支付申请表》,由合同承包方开具应税发票,工程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审核,报财政所复审,再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到财政所办理。但所支付工程款不超过总投资额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后,按工程量5-10%预留工程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期限清算。
第二十六条 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每年定期对专项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和整合。
第六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要求,按照统一的规定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财政所应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经费现金收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财政所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政所长、记账人员、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条 乡镇各项支出原则上实行银行划转,对于个人小额结算,各乡镇财政所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一定的备用金定额,严格按备用金制度管理。备用金仅用于乡镇日常零星开支并不得出借。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当日库存现金余额超限额的,必须全额送存开户银行。
第七章 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乡镇政府应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保证国有资产完整和不受到损坏。对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根据固定资产损坏程度和丢失的情节,提出经济赔偿和事故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于乡镇干部使用的单位财产,在调动、退休时要办理财产移交手续,移交后方能离岗。
第三十四条 国有和集体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调拨、租赁、出借、出售、拍卖、报废及对外投资等),必须按县财政、国资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债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债务。严禁用借款发放奖金、福利和补贴,严禁用借款购买小车、装修办公室和添置办公设备,不得举债保运转,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借贷活动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得采取预付、垫支等手段上项目。
第三十六条 建立乡镇债务台账和债务报告制度。债务台账登记乡镇每笔政府性债务概况、偿债计划和偿还情况。按规定编制政府债务收支计划,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债务报表根据乡镇债务台账编制,在上报县财政局的同时,纳入乡镇政府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